发表时间:2018-11-06 点击次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学位办《关于建立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的通知》(湘学位办〔2015〕5号)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须按时上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为切实落实此项工作,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须根据相应要求完成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质量报告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质量报告发布制度是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职责。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自我评估、建立健全质量保障监督体系的重要方式;是健全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主体地位、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常态化监控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信息公开社会义务、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是向社会介绍办学特色、宣传办学理念、展示办学成果的重要途径;各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质量报告的主要内容
质量报告是对本单位上一学年度(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全面总结,应明确表述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理念与目标,反映研究生招生与管理、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研究生毕业及就业、研究生管理与服务、导师队伍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国际化程度、培养特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等情况,突出年度重大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成果,查找和分析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等内容。
质量报告应紧紧围绕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用客观数据和具体事例全面、准确的反映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与状况,并据此作出科学的分析与评价。文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质量报告的内容要求可参考附件1),具体支撑数据(数据说明见附件2)应穿插在文本内容中,尽量使用图表描述。
三、质量报告编制要求
各二级培养单位须于11月20日(星期二)前完成本单位年度质量报告编制,并将质量报告纸质文本一式一份报研究生院,电子档发邮箱:xwb1003@126.com
研究生院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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